气体灭火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一般规定

作者:亿杰北京消防工程   添加时间:2020-02-04 15:15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1)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
 
(2)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