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维修方法
作者:北京消防工程公司 添加时间:2021-05-14 09:27
气体灭火系统维修-贮存容器
维修方法:
a) 维修前应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仔细核对防护区、瓶组、启动瓶、控制装置、触发装置和启动按钮、模块等组件的标识与逻辑位置的对应关系,防止误操作;
b) 维修保养工作可能造成误动作时,应采取插保险销、止动销或者断开控制线等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将设备复原,确保系统进入准工作状态;
c)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维修应由原生产厂家、法定的灭火剂充装机构或气瓶检验机构进行;
d) 每次灭火后应由法定充装机构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同时更换同规格的密封膜片及全部〇型圈,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e)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修前应充分考虑温升导致的系统超压问题,并制定应急预案。
气体灭火系统维修-制冷机组
维修方法:
a) 参照说明书观察低压二氧化碳制冷机组的制冷能力,如制冷效率下降或压缩机在运转时出现敲击等异常音响时,应通知厂家维修;
b) 压缩机组运行时间超过说明书大修年限前一个月,宜由厂家进行1次全面检修,按说明书要求更换易损部件。
气体灭火系统维修-系统组件
维修方法:
a) 容器阀、阀驱动装置、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选择阀、喷头等系统组件如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更换同规格组件;
b) 阀驱动装置的启动管路出现缩径变形时,应更换该段管路;
c) 失重报警或压力值不在设计范围内,宜按下列方法处理:
1) 如压力表上游有表阀,应首先缓慢开启表阀,仍显示欠压时可更换同规格压力表,当压力未恢复到设计范围内或压力表上游无表阀时,应替换备用瓶或委托法定充装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增压气体,并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2) 失重报警在减重超过10%后仍无报警信号发出,可调整失重报警装置的微动开关等调节装置,仍无效时应更换同规格组件;
3) 失重报警确定后应更换备用贮存容器,或委托法定充装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灭火剂,并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d) 容器阀、阀驱动装置、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选择阀功能失效时应更换相同规格组件。
气体灭火系统维修-管网和喷嘴
维修方法:
a) 喷嘴方向改变应恢复设计位置;
b) 喷嘴出现明显的机械损伤应更换同规格喷嘴;
c) 管道及固定支(框)架出现变形、开裂等明显的机械损伤、严重锈蚀现象时,应更换;
d) 连接软管变形、裂纹及老化应更换;
e) 联动试验时瓶组、管网、喷嘴明显晃动,应排查并加固相应支(框)架固定措施;
f) 联动试验时灭火剂或试验气体明显未能从每个喷嘴均匀喷出,应排除该喷嘴及管路的堵塞物,管道变形应更换该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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