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安装出现质量问题谁担责任
作者:亿杰北京消防工程 添加时间:2020-12-01 17:44
气体灭火安装出现质量问题谁担责任
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于业主单位,是需要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安全、可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厂家有产品的检验报告、证书等文件就说明是合格产品,我们选用的是有证的产品,是可以免责的。
这样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法规要求施工单位要对进场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并留好足够的证据。您一定要让厂家提供合格的各类证明材料,并且要加强现场的检验,比如对产品进行称重、对药剂进行化验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自己的责任。
但真正检查出产品不合格,或是发生了严重事故,施工单位是否尽责、能否免责,裁量权还是在法官的。
此外,如果采用价格、质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产品,可能会被裁定为主观故意。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火灾是小概率事件,气体灭火设备很少实际喷放。产品就算有问题也发现不了。
1)消防安全越来越重要,各单位管理日益规范,对消防设备的日常例行检查是很可能发现问题的。
2)消防、质量、工商等相关部门会定期对重要消防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气体灭火设备是要定期进行维保的。在维保时,充假、少充等问题都会暴露。
4)一旦发生钢瓶爆炸、或火灾事故,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详尽的调查。
施工完成,项目移交给甲方后,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我单位无关。甲方可以找设备生产厂家索赔。
这样理解是片面的,民法、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都支持向销售方索赔,但从合同关系上来讲,甲方会更倾向于向直接销售者(工程公司)索赔。如果到时候作假的企业已经关闭(几率很大)、或索赔困难,则责任将全部由销售方承担。
我公司在对一些厂家生产的气体灭火设备进行定期维保时、发现了很多药剂少充或充假的情况,后甲方要求原施工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于业主单位,是需要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安全、可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厂家有产品的检验报告、证书等文件就说明是合格产品,我们选用的是有证的产品,是可以免责的。
这样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法规要求施工单位要对进场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并留好足够的证据。您一定要让厂家提供合格的各类证明材料,并且要加强现场的检验,比如对产品进行称重、对药剂进行化验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自己的责任。
但真正检查出产品不合格,或是发生了严重事故,施工单位是否尽责、能否免责,裁量权还是在法官的。
此外,如果采用价格、质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产品,可能会被裁定为主观故意。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火灾是小概率事件,气体灭火设备很少实际喷放。产品就算有问题也发现不了。
1)消防安全越来越重要,各单位管理日益规范,对消防设备的日常例行检查是很可能发现问题的。
2)消防、质量、工商等相关部门会定期对重要消防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气体灭火设备是要定期进行维保的。在维保时,充假、少充等问题都会暴露。
4)一旦发生钢瓶爆炸、或火灾事故,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详尽的调查。
施工完成,项目移交给甲方后,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我单位无关。甲方可以找设备生产厂家索赔。
这样理解是片面的,民法、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都支持向销售方索赔,但从合同关系上来讲,甲方会更倾向于向直接销售者(工程公司)索赔。如果到时候作假的企业已经关闭(几率很大)、或索赔困难,则责任将全部由销售方承担。
我公司在对一些厂家生产的气体灭火设备进行定期维保时、发现了很多药剂少充或充假的情况,后甲方要求原施工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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