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改造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消防如何设置

作者:亿杰北京消防工程   添加时间:2020-03-18 22:4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消防如何设置
 
基地选址
4.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条文说明
4.1 基地选址
4.1.1 考虑老年人体能特点,遇灾难时疏散困难,为保障使用安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地段。同时考虑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心理需求,对阳光、空气等自然条件要求较高,基地应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1.2 考虑老年人出行和使用医疗等公共设施方便,以及子女探望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方便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同时,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保障老年人照料设施功能正常运转。
4.1.3 考虑老年人对空气质量、环境噪声等周边生活环境敏感度较强,且耐受力较弱,相比较其他建筑和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更应该远离污染源、噪声源,保证空气质量和环境安静。建筑基地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不应有高压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管道等穿越,避免发生事故时危及老年人安全。
 
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
4.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
4.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2.3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4.2.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条文说明
4.2 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
4.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需要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局,明确动静分区,以达到方便使用、减少干扰的目的。
4.2.2 城市主干道交通繁忙、车速较快,老年人照料设施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不利于老年人出行安全。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好设置具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独通道和出入口,避免对老年人身心造成影响。
4.2.3 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听力下降,反应迟缓,为保障其出行方便和安全,应合理组织交通,在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基础上,道路要尽量做到人车分流,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是发生高危疾病和伤害事故频率高的人群,因此要求救护车辆能够直接通达连接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楼梯的建筑出入口,救护车辆的停靠点即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的终点。建筑出入口处应有满足救护车辆停靠的场地条件,以保证救护车辆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提高救治效率。考虑救护车通行、停靠和救援,救护车辆通道应满足小3.5m×3.5m的净空要求。当利用道路作为救护车辆停靠场地时,道路应设置两条车道以上。当救护车辆停靠场地位于建筑出入口雨搭、挑棚、挑檐等遮蔽物之下时,地面至遮蔽物底面净空应不小于3.5m。
4.2.5 总平面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满足老年人、探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停车需求。各类停车配比,宜根据不同种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或区域的交通发展因素,给予具体论证。考虑使用轮椅老年人的需要,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近的位置上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明显的标志可以起到强化提示的作用,避免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被其他车辆
占用。
 
 
 场地设计
4.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
    2 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4.3.2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条文说明
4.3 场地设计
4.3.1 本条明确了对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由于老年人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以及设施与儿童、青壮年有较大不同,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既满足老年人活动要求,又避免共用场地其他活动者对老年人可能造成的冲撞等伤害。在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设计时尤其要注意此点。
    1 室外活动场地宜根据老年人活动特点进行动静分区,一般将运动项目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并与休憩静区保持适当距离。在静区根据情况进行园林设计,并设置亭、廊、花架、座椅等设施以及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阴处,便于老年人使用。
    2 为保证老年人室外活动的安全性,室外活动场地的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同时,也为创造适宜老年人活动的环境气候条件,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保证场地能获得日照。
    3 为了老年人使用安全方便,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同时为了满足轮椅使用者活动,场地坡度不应大于2.5%。
4.3.2 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邻近设置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且需满足轮椅老年人的无障碍需要。公用卫生间的位置在活动场地附近或相邻的建筑内均可。
 
绿化景观
4.4.1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4.2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4.4 绿化景观
4.4.1 为创造良好的景观环境,应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进行场地景观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应选用适应当地气候的树种,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达到四季常青。为了避免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不应种植易产生飞絮、有异味、带刺、有毒、根茎易于露出地面的植物。对于人可进入的绿化区,应保证林下净空不低于2.20m,并不应有蔓生枝条。
4.4.2 老年人低头观察事物时间较长时,易发生头晕摔倒事故。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中设置水池等观赏水景的,水深不宜大于0.50m,且水池周边需要设置警示牌、栏杆等安全提示和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设计
5.1 用房设置
5.2 生活用房
5.3 文娱与健身用房
5.4 康复与医疗用房
5.5 管理服务用房
5.6 交通空间
5.7 建筑细部
 
用房设置
5.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5.1.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1.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2 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空间。
5.1.4 照料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
5.1.5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
5.1.6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
    2 应设医务室,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设其他医疗用房或空间。
5.1.7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
    2 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
    3 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
5.1.8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2 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
    3 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
    4 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洗衣房。
 
条文说明
5.1 用房设置
5.1.1 本条规定明确了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组成。同时,也强调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除满足老年使用者的需求外,还要为护理人员的助行、助浴、助厕、助洁、助餐、床边护理等行为,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空间条件。
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是老年人平时久居的场所。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老年人休息室也是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场所。这些场所如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遭遇火灾等紧急状态下,烟气不易排除,人员疏散困难,直接危害老年人的安全。而且,处于地下的房间平时的卫生环境方面隐患较大,通风、采光等各方面均较地上房间为差。因此,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日间照料设施的老年人休息室均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是指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的房间,以及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并兼作起居室的房间。日间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休息室是指专门供老年人日间休息且布置有靠椅或床位的安静房间。
5.1.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照料单元和生活单元的主要生活用房组成。按单元设置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了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及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由于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的能力存在差异,对照料服务的依赖程度也不同,决定了单元可进一步分为照料单元和生活单元两类。护理型床位主要面向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应设置为照料单元;非护理型床位主要面向轻度失能和少量中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宜设置为适应相对自主、独立生活的生活单元,或设置为提供更多照料服务的照料单元,也不排除有其他的设置方式。
5.1.4 本条规定明确了照料单元的设置方式和大规模。由失智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决定,其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且规模宜相对较小。
5.1.5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要求。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文娱与健身用房可按功能独立设置,也可合并功能简化设置。
5.1.6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要求。将医务室作为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设置的用房,是保证医疗服务有效开展的基本要求。康复用房和其他医疗服务用房可根据开展的康复服务,以及医养结合的具体方式,有针对性地设置。
5.1.7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要求。当采用相应外包服务时,厨房、洗衣房等后勤服务用房可简化设置。
5.1.8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要求。在规模较小、空间受限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运营模式,以及可能采用的外包服务等因素,提高功能房间的利用效率。
 
 生活用房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5.2.2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²/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²,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²。
    2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²/人。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小于2.00m²/床确定使用面积。
    2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²;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2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3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4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5.2.7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2 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3 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
5.2.8 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
    2 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
    3 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
    4 应设1个~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5.2.9 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床~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2 盥洗室与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5.2.10 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8床~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 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3 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附设更衣空间。
5.2.11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2.12 污物间的位置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条文说明
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是老年人住宿并久居的房间,为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卫生基本要求,居室需要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应确保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住用房能为单元内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日照。对于照料单元而言,若有居室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单元起居厅应满足日照标准;若单元起居厅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全部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对于生活单元而言,原则上不低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至少有1个居室空间(居室、起居室、餐厅等)应满足日照标准。未纳入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考虑到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日照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本条为面向全国范围内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低日照标准。
5.2.2 现阶段及可预见的将来,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均面临着严苛的成本问题。通过大量实地调研、多次专家论证,并借鉴英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按每床位平均使用面积给出每间居室的低面积标准,以此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居室使用面积不包含附设的厨卫空间。
5.2.3 本条给出单人间和双人间居室的小面积指标,依据了老年人行为模型及现阶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设计及构造原则,以方便设计及改建,达成实践环节的广泛适应性。此外,针对老年人的生活特征及护理特点,分别给出多人间居室护理型床位和非护理型床位数量上限,并要求对床位空间进行适当的分隔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和尊严;借鉴住宅建筑对净高的规定给出老年人居室的净高要求;给出老年人无障碍通行以及床位周围进行护理、急救操作的空间小尺寸要求;给出安全防护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总体要求。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休息室是供老年人短时休息的安静房间,不同于居室。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休息室内宜设靠椅,而非床位。针对同一间休息室的老年人均使用面积进行限制,兼顾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照料质量。
5.2.5 本条对单元起居厅的面积指标、平面及空间形式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单元起居厅使用面积应按照料单元内的全部老年人床位数测算。
5.2.6 本条针对老年人特殊的进餐行为模式,以及由这种模式产生的对相应空间及设施的要求,提出了对老年人就餐空间的面积指标。老年人的就餐习惯、体能心态特征各异,且行动不便,因此餐厅需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且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在空间布置上应满足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照料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从提高公共空间使用效率的角度出发,认同单元起居厅兼用作供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当兼用时,二者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2.7 老年人患泌尿系统病症较普遍,为方便居室内老年人使用卫生间并提高照料服务效率,本条规定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一般情况下,居室卫生间至少应设盥洗设施(洗手盆)和便溺设施(坐便器),如有条件时,可设置洗浴设施(淋浴喷头或浴缸)等。国内外的设计案例也表明,在居室而非居室卫生间内设置盥洗设施同样是一种可取方式,除方便老年人和服务人员就近使用外,还实现了与便溺设施的分离,提高了卫生洁具的使用效率。居室卫生间的平面及空间布置应考虑可能有护理员协助操作,留有相应的助洁、助厕、助浴空间。居室卫生间需要保证良好的通风换气、防潮等措施,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为了便于居室内老年人安全便捷的使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的室内地坪需尽量避免高差。当为阻挡卫生间内水外溢,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坡过渡。居室卫生间为居室的附设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计算在居室面积内。
5.2.8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照料单元内,无论是否设居室卫生间,均应设公用卫生间,且需要与老年人频繁使用的单元起居厅或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公用卫生间坐便器数量的标准。考虑到轮椅老年人的使用需求,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无障碍厕位,或直接设置为无障碍卫生间,方便轮椅老年人使用。为了满足老年人卫生需要,公用卫生间应设1个~2个洗手盆或盥洗槽龙头。
5.2.9 盥洗设施是老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当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置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盥洗室的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的标准,以及盥洗室至无盥洗设施居室的大距离,以满足老年人使用。
5.2.10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照料单元内公共浴室的浴位数量标准,以及需配套设置的空间及设施。
5.2.11 为了提高照料质量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强调了护理站的位置要求。
5.2.12 为了方便照料单元内部污物的清理及运输,制定本条规定。
 
 文娱与健身用房
5.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²/床(人)。
5.3.2 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
5.3.3 大型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地面应平整,且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3.4 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风雨廊。
 
条文说明
5.3 文娱与健身用房
5.3.1 本条规定根据老年人的行为模式、生活特征及护理特点,给出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日间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的总面积配建指标,为具体项目的个性化、差异化设计提供可能性。
5.3.2 本条规定遵循动静分区的原则,避免文娱与健身用房对居室、休息室等安静房间产生干扰。
5.3.3 本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对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大型活动空间的安全性和方便性方面进行质量提升。公用卫生间的卫生洁具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测算,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的相关规定。
5.3.4 本条针对不同的气候地域进行了不同的设计导向,以期鼓励实施有地域特点和生活传统的空间方式,提倡室内外空间的良好交融,提高空间的利用效率。
 
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 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平面空间形式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与救治的需求,且应有较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4.2 当设置康复用房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宜附设盥洗盆或盥洗槽。
5.4.3 当设置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服务用房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 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 由于老年人疾病发病率高、突发性强,故医疗保障是老年照料设施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养老机构的建设及管理成本受社会条件的制约,故本条只针对老年人的就医需求进行了相应的空间配置约束,其指标的确定依据了老年人行为特点和护理需求及现阶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设计原则。
5.4.2 根据卫生部门的医学专业层级划分,本标准中的康复服务是指非治疗性的保健恢复类理疗锻炼等项目。康复用房的设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4.3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模,应保障足够的相应空间以满足未来日益精细化的保健和医疗的需求。建设过程中必须为未来的使用和发展作出有预见性和有针对性的发展计划,以达到建筑的全寿命可持续使用。本条针对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用房提出了执行标准,主要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本身需要较为全面和相对专业的医疗服务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管理服务用房
5.5.1 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入住登记、接待等窗口部门,其用房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5.5.2 办公管理用房应为电子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预留条件。
5.5.3 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4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条文说明
5.5 管理服务用房
5.5.1 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窗口部门用房应当尽量接近老年人的生活行为空间,辅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方便老年人寻找和获取帮助。
5.5.2 考虑未来护理服务行业的电子化、智能化的发展倾向,老年照料设施中的办公管理用房应有相应的发展空间和前瞻性。
5.5.3 厨房应与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适当隔离,避免相互干扰和危险的发生。如与老年人用房相邻,应采取隔绝噪声、气味、视线和温度等方面的措施。
5.5.4 洗衣房为工作人员使用并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洁污分区,避免二次污染是重点要求。洗、消、叠、存等规范的工序要求,以及易于清洁、不渗漏是避免二次污染的保证。
 
交通空间
5.6.1 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应清晰、明确、易于识别,且有规范、系统的提示标识;失智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线路组织应便捷、连贯。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
    2 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3 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严寒、寒冷地区宜采取防结冰措施。
    4 出入口附近应设助行器和轮椅停放区。
5.6.3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1.40m且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5 电梯应作为楼层间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的数量应综合设施类型、层数、每层面积、设计床位数或老年人数、用房功能与规模、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确定。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每台电梯服务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120床。
    2 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宜结合老年人用房和建筑出入口位置均衡设置。
5.6.6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5.6.7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2 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应透空。
    3 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条文说明
5.6 交通空间
5.6.1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交通空间设计的可识别性原则。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老年人尤其是失智老年人多患有不同程度的认知障碍疾病,对空间的识别能力衰退,容易迷失方向,需要从建筑设计的角度提供相应的环境支持。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参见:Finding a way:long-term care homes to support dementia.Urban Design and Planning(2015),Volume 168 Issue DP4:204-217。
5.6.2 出入口是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又是建筑物室内外过渡区域。首先,要满足老年人进出方便,正常情况下残疾人能够使用的坡道坡度为1/10~1/16,对于处在机能衰退中的老年人是不便使用的,因此有条件时首选平坡出入口。如果是按台阶结合坡道的方式,就需要考虑助力进出,采用助力轮椅或采用人工助推。考虑到出入安全,旋转门对老年人来说是极易发生事故的一种设施,不论与何种门组合,均不能选用。排水、防滑和防结冰也是为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采取的措施。门厅或门外雨棚下空间设置助行器和轮椅放置区域,方便老年人使用。
5.6.3 本标准以满足轮椅、担架通行作为确定交通空间小尺寸的原则。本条中“确有困难时”是指某些通过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由于结构原因,走道宽度不能达到1.80m,适当降低标准到1.40m也可接受。走廊的宽度要求如下:轮椅宽度由0.55m到0.69m不等,轮椅通行净宽为0.80m,担架通行净宽不超过0.80m;其他各类助行器大宽度0.52m,其通行净宽按0.60m计;正常人流宽度0.50m~0.55m,其通行净宽按0.60m计;员工的推车通行净宽按0.60m计;则,走廊小宽度按0.80m(轮椅及担架通行净宽)+0.60m(员工推车通行净宽或单股人流通行净宽)=1.40m。考虑老年人对距离和方向等的把握能力较弱,轮椅错车宽度应比两辆轮椅并排的1.60m适当留有余地,轮椅间留0.10m,轮椅同墙间留0.05m,则,轮椅错车小通行净宽确定为1.80m。
5.6.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行动能力较差且容易患病或发生意外,为方便老年人日常使用并在紧急情况下的方便救助,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有老年人用房时,老年人用房所在建筑分区内需要设置无障碍电梯作为老年人在楼层间的垂直交通工具,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满足在紧急救助情况下为担架抬行老年人使用。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均应为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 Ⅰ、Ⅱ、Ⅲ、Ⅳ类电梯》GB/T 7025.1的要求。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的所有老年人用房均应具有通达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的条件,且能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有1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的主要参数及轿厢尺寸按各地地方标准执行。
5.6.5 在低层、多层、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电梯将作为各楼层间供老年人平时使用的主要竖向交通工具,符合老年人的体能和行为特征。本条规定了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数量应按累计床位数测算,并给出每台电梯的服务规模上限指标。当没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老年人用房时,位于首层的老年人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入累计床位数。规定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与作为主要竖向交通工具的要求相适应,宜结合照料单元与建筑出入口均衡布置,有利于使用便捷、流线分散,避免拥堵。
5.6.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动作不灵活,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容易造成眩晕和跌倒事故。老年人用房所在的建筑分区内,无论是安全疏散还是日常使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对老年人来说都极易造成危险,因此严禁采用这两种形式的楼梯。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在建筑中均已明确定义。
5.6.7 本条的第1款是满足安全疏散的必须要求。第2、3款着重强调对使用安全有影响的几个方面,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得透空、踏面不能有突出物等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拄杖老年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反之容易造成牵绊、打滑失控以至引起摔伤事故。
 
 建筑细部
5.7.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5.7.1的窗地面积比规定。
表5.7.1 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面积比
表5.7.1 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面积比
    注:Ac—窗洞口面积;Ad—地面面积。
5.7.2 老年人用房东西向开窗时,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7.3 老年人使用的门,开启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用房的门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2 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不应小于1.10m。
    3 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门不应小于1.10m。
    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的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
5.7.4 老年人用房的阳台、上人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
    2 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的老年人用房阳台宜封闭,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 阳台、上人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
    4 开敞式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条文说明
5.7 建筑细部
5.7.1 老年人由于长时间生活在室内,因此老年人用房的采光就非常重要。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比推荐值。
5.7.2 老年人卧床时间较长,为避免东晒、西晒和眩光对老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满足节能要求,制定本条规定。
5.7.3 供老年人通行的门的开启净宽,需要针对性地满足轮椅、担架等其他护理设备进出。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能够保证轮椅、担架通行,开启净宽不小于1.10m则能够保证护理设备进出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和建筑主要出入口。
5.7.4 相互连通的居室阳台平时可分开使用,紧急情况下便于施救并形成辅助疏散通道。考虑地域特征,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封闭的阳台仍需具有自然通风功能。规定开敞式阳台、上人平台栏杆高度,为保证老年人使用安全;规定地面以上不宜留空的范围,为防止轮椅脚踏板插入。
 
专门要求
6.1 无障碍设计
6.2 室内装修
6.3 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4 卫生控制
6.5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无障碍设计
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表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6.1.2 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6.1.3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0m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
6.1.4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6.1.5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6.1.6 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应符合表6.1.6-1和表6.1.6-2的规定。
表6.1.6-1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表6.1.6-1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注:Aw、Bw分别表示潮湿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
表6.1.6-2 室内干态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表6.1.6-2 室内干态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注:Ad、Bd分别表示干态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
 
条文说明
6.1 无障碍设计
6.1.1 老年人体能衰退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行走机能弱化或丧失,抬腿与迈步行为不便或需靠轮椅等扶助,并多有视力衰退表现。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老年人用房和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部门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标准执行。本条规定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提出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具体位置,无障碍设计应满足老年人步行、使用助行器和轮椅,及视力障碍老年人行动的安全性与可达性要求。
6.1.2 轮椅作为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应能够自由出入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因此轮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6.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室内外地面不宜设置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充分考虑轮椅通行的需要,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6.1.4 老年人因身体衰退常常需借助安全扶手等扶助技术措施通行,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置连续扶手,其位置、尺寸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5 为了保证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6.1.6 为保证老年人行走安全,本条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作出了规定。包括所有涉及地面、楼面、路面的无障碍设施,目前人行地面使用的材料主要为混凝土、地板、地砖、石材和橡塑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