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道闭水实验
作者:亿杰北京消防工程 添加时间:2020-03-15 22:49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3.1 闭水试验法应按设计要求和试验方案进行。
9.3.2 试验管段应按井距分隔,抽样选取,带井试验。
9.3.3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时,试验管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已验收合格;
2 管道未回填土且沟槽内无积水;
3 全部预留孔应封堵,不得渗水;
4 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经核算应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应封堵坚固,不得渗水。
5 顶管施工,其注浆孔封堵且管口按设计要求处理完毕,地下水位于管底以下。
9.3.4 管道闭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加2m计;
2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
3 计算出的试验水头小于10m,但已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应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4 管道闭水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闭水法试验)进行。
9.3.5 管道闭水试验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且符合下列规定时,管道闭水试验为合格:
1 实测渗水量小于或等于表9.3.5规定的允许渗水量;
2 管道内径大于表9.3.5规定的管径时,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4 化学建材管道的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Di——管道内径(mm)。
9.3.6 当管道内径大于700mm时,可按管道井段数量抽样选取1/3进行试验;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9.3.7 不开槽施工的内径大于或等于l500mm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 设计无要求且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时,可采用内渗法测渗水量;渗漏水量测方法按附录F的规定进行,符合下列规定时,则管道抗渗能力满足要求,不必再进行闭水试验:
1 管壁不得有线流、滴漏现象;
2 对有水珠、渗水部位应进行抗渗处理;
3 管道内渗水量允许值:q≤2[L/(㎡·d)]。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3.5 本条第1、2和3款管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计算公式沿用了原“规范”的计算公式。
第4款给出的化学建材管道的允许渗水量式计算公式系采用《埋地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22∶2001中允许渗水量标准,也是参照美国《PVC管设计施工手册》执行的。
9.3.6 依据各地的反馈意见,本条删除了原“规范” 在“水源缺乏的地区”的限定;但同时补充规定: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9.3.7 本规范规定:内径大于或等于l500mm混凝土结构管道,包括顶管、有二次衬砌结构盾构或浅埋暗挖施工管道,当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可采用内渗法(又称内闭水试验)检验,渗水量检测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选择。
本条第2、3款中术语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F的规定。
本条第3款内渗法允许渗漏水量标准定为:q≤2[L/(㎡·d)],在总结北京等城市工程实践基础上,参考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第3.2.1条四级防水等级标准而制定的。
北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较严些,允许渗漏水量q≤0.1[L/(㎡·d)];工程实际应用表明现场的渗漏量检测难以操作。
9.3.2 试验管段应按井距分隔,抽样选取,带井试验。
9.3.3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时,试验管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已验收合格;
2 管道未回填土且沟槽内无积水;
3 全部预留孔应封堵,不得渗水;
4 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经核算应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应封堵坚固,不得渗水。
5 顶管施工,其注浆孔封堵且管口按设计要求处理完毕,地下水位于管底以下。
9.3.4 管道闭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加2m计;
2 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
3 计算出的试验水头小于10m,但已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应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4 管道闭水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闭水法试验)进行。
9.3.5 管道闭水试验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且符合下列规定时,管道闭水试验为合格:
1 实测渗水量小于或等于表9.3.5规定的允许渗水量;
2 管道内径大于表9.3.5规定的管径时,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9.3.5-1)
3 异形截面管道的允许渗水量可按周长折算为圆形管道计;4 化学建材管道的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q≤0.0046Di (9.3.5-2)
式中:q ——允许渗水量(m³/24h•km);Di——管道内径(mm)。
表9.3.5 无压力管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
管材 | 管径Di(mm) | 允许渗水量[ m³/(24h•km)] |
钢筋混凝土管 | 200 | 17.60 |
300 | 21.62 | |
400 | 25.00 | |
500 | 27.95 | |
600 | 30.60 | |
700 | 33.00 | |
800 | 35.35 | |
900 | 37.50 | |
1000 | 39.52 | |
1100 | 41.45 | |
1200 | 43.30 | |
1300 | 45.00 | |
1400 | 46.70 | |
1500 | 48.40 | |
1600 | 50.00 | |
1700 | 51.50 | |
1800 | 53.00 | |
1900 | 54.48 | |
2000 | 55.90 |
9.3.6 当管道内径大于700mm时,可按管道井段数量抽样选取1/3进行试验;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9.3.7 不开槽施工的内径大于或等于l500mm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 设计无要求且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时,可采用内渗法测渗水量;渗漏水量测方法按附录F的规定进行,符合下列规定时,则管道抗渗能力满足要求,不必再进行闭水试验:
1 管壁不得有线流、滴漏现象;
2 对有水珠、渗水部位应进行抗渗处理;
3 管道内渗水量允许值:q≤2[L/(㎡·d)]。
条文说明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3.5 本条第1、2和3款管道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计算公式沿用了原“规范”的计算公式。
第4款给出的化学建材管道的允许渗水量式计算公式系采用《埋地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22∶2001中允许渗水量标准,也是参照美国《PVC管设计施工手册》执行的。
9.3.6 依据各地的反馈意见,本条删除了原“规范” 在“水源缺乏的地区”的限定;但同时补充规定:试验不合格时,抽样井段数量应在原抽样基础上加倍进行试验。
9.3.7 本规范规定:内径大于或等于l500mm混凝土结构管道,包括顶管、有二次衬砌结构盾构或浅埋暗挖施工管道,当地下水位高于管道顶部可采用内渗法(又称内闭水试验)检验,渗水量检测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选择。
本条第2、3款中术语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F的规定。
本条第3款内渗法允许渗漏水量标准定为:q≤2[L/(㎡·d)],在总结北京等城市工程实践基础上,参考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第3.2.1条四级防水等级标准而制定的。
北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较严些,允许渗漏水量q≤0.1[L/(㎡·d)];工程实际应用表明现场的渗漏量检测难以操作。
对于同样管径的顶管工程,采用本条外闭水试验标准要比采用本规范第9.3.5条内闭水试验的允许渗水量小得多,在工程实际选用时应加以注意。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4.1 闭气试验适用于混凝土类的无压管道在回填土前进行的严密性试验。
9.4.2 闭气试验时,地下水位应低于管外底150mm,环境温度为-15~50℃。
9.4.3 下雨时不得进行闭气试验。
9.4.4 闭气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定标准闭气试验时间符合表9.4.4的规定,管内实测气体压力P≥1500Pa则管道闭气试验合格;
2 当被检测管道内径大于或等于1600mm 时,应记录测试时管内气体温度(℃)的起始值T1及终止值T2,并将达到标准闭气时间时膜盒表显示的管内压力值P 记录,用下列公式加以修正,修正后管内气体压降值为ΔP:
3 管道闭气试验不合格时 ,应进行漏气检查、修补后复检;
4 闭气试验装置及程序见附录E。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4.1 本规范规定闭气试验适用于混凝土类的无压管道在回填土前进行的严密性试验,不适用于无地下水的顶管施工的管道;北京地区已进行了无地下水的顶管施工的管道闭气试验工程性研究,但作为标准尚不够成熟,还不能用来指导工程应用。
9.4.4 本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引用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检验标准》(备案号J 10454-2004)的规定,而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检验标准》(备案号J 10454-2004)是基于原“规范”公式(10.3.5)即本规范式(9.3.5-1)经对比试验和工程实践得出的闭气标准,在工程应用时务请注意其基本要求。
9.4.2 闭气试验时,地下水位应低于管外底150mm,环境温度为-15~50℃。
9.4.3 下雨时不得进行闭气试验。
9.4.4 闭气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定标准闭气试验时间符合表9.4.4的规定,管内实测气体压力P≥1500Pa则管道闭气试验合格;
表9.4.4 钢筋混凝土无压管道闭气检验规定标准闭气时间
管道DN(mm) | 管内气体压力(pa) | 规定标准闭气时间S(′″) | |
起点压力 | 终点压力 | ||
300 | — | — | 1′45″ |
400 | 2′30″ | ||
500 | 2000 | ≥1500 | 3′15″ |
600 | 4′45″ | ||
700 | 6′15″ | ||
800 | 7′15″ | ||
900 | 8′30″ | ||
1000 | 10′30″ | ||
1100 | 12′15″ | ||
1200 | 15′ | ||
1300 | 16′45″ | ||
1400 | 19′ | ||
1500 | 20′45″ | ||
1600 | 22′30″ | ||
1700 | 24′ | ||
1800 | 25′45″ | ||
1900 | 28′ | ||
2000 | 30′ | ||
2100 | 32′30″ | ||
2200 | 35′ |
2 当被检测管道内径大于或等于1600mm 时,应记录测试时管内气体温度(℃)的起始值T1及终止值T2,并将达到标准闭气时间时膜盒表显示的管内压力值P 记录,用下列公式加以修正,修正后管内气体压降值为ΔP:
ΔP=103300-(P+101300)(273+T1)/(273+T2) ( 9.4.4)
ΔP如果小于500Pa,管道闭气试验合格;3 管道闭气试验不合格时 ,应进行漏气检查、修补后复检;
4 闭气试验装置及程序见附录E。
条文说明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4.1 本规范规定闭气试验适用于混凝土类的无压管道在回填土前进行的严密性试验,不适用于无地下水的顶管施工的管道;北京地区已进行了无地下水的顶管施工的管道闭气试验工程性研究,但作为标准尚不够成熟,还不能用来指导工程应用。
9.4.4 本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引用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检验标准》(备案号J 10454-2004)的规定,而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检验标准》(备案号J 10454-2004)是基于原“规范”公式(10.3.5)即本规范式(9.3.5-1)经对比试验和工程实践得出的闭气标准,在工程应用时务请注意其基本要求。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9.5.1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严禁取用污染水源进行水压试验、冲洗,施工管段处于污染水水域较近时,必须严格控制污染水进入管道;如不慎污染管道,应由水质检测部门对管道污染水进行化验,并按其要求在管道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
2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编制实施方案;
3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冲洗与消毒;
4 冲洗时,应避开用水高峰,冲洗流速不小于1.0m/s,连续冲洗。
9.5.2 给水管道冲洗消毒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冲洗管道的清洁水源已经确定;
2 消毒方法和用品已经确定,并准备就绪;
3 排水管道已安装完毕,并保证畅通、安全;
4 冲洗管段末端已设置方便、安全的取样口;
5 照明和维护等措施已经落实。
9.5.3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次冲洗应用清洁水冲洗至出水口水样浊度小于3NTU为止,冲洗流速应大于1.0m/s。
2 管道第二次冲洗应在次冲洗后,用有效氯离子含量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后,再用清洁水进行第二次冲洗直至水质检测、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9.5.3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基本内容,并依据北京等城市的管道冲洗与消毒实践经验给出具体规定;管道次冲洗,又称为冲浊;管道第二次冲洗,又称为冲毒。有效氯离子含量,北京地区一般为25~50mg/L,各地也各有所不同,20mg/L为规定的更低值。
1 给水管道严禁取用污染水源进行水压试验、冲洗,施工管段处于污染水水域较近时,必须严格控制污染水进入管道;如不慎污染管道,应由水质检测部门对管道污染水进行化验,并按其要求在管道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
2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编制实施方案;
3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冲洗与消毒;
4 冲洗时,应避开用水高峰,冲洗流速不小于1.0m/s,连续冲洗。
9.5.2 给水管道冲洗消毒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冲洗管道的清洁水源已经确定;
2 消毒方法和用品已经确定,并准备就绪;
3 排水管道已安装完毕,并保证畅通、安全;
4 冲洗管段末端已设置方便、安全的取样口;
5 照明和维护等措施已经落实。
9.5.3 管道冲洗与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次冲洗应用清洁水冲洗至出水口水样浊度小于3NTU为止,冲洗流速应大于1.0m/s。
2 管道第二次冲洗应在次冲洗后,用有效氯离子含量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后,再用清洁水进行第二次冲洗直至水质检测、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条文说明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9.5.3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基本内容,并依据北京等城市的管道冲洗与消毒实践经验给出具体规定;管道次冲洗,又称为冲浊;管道第二次冲洗,又称为冲毒。有效氯离子含量,北京地区一般为25~50mg/L,各地也各有所不同,20mg/L为规定的更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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