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系统维保
作者:admin 添加时间:2014-09-17 14:49
没有强制性要求要签署维保合同的规定。但是根据建筑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一般单位达不到以下要求,
也不会配备相关人员,所以要请专业的消防公司进行维保作业。下面是我复制的一些管理规定内容能你可以在网上查看所有内容。
b)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单 位 具 备 建 筑施的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可以按照本标
准 自 行 实 施 ,也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
单 位 依 照 本 标准实施。
c) 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应由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签字盖
章 。 检 测 人 员和检测单位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记 录 》( 见 附 录A)负责。
d) 建筑消防设施投人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
带故障工作。
e)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
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 h
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一般单位达不到以上要求,所以要请专业的消防公司进行维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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