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

作者:亿杰北京消防工程   添加时间:2020-03-15 14:26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4.2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3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 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挡等制 度,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4.5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 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 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4.6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4.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向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值班

5.1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1)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快方式确认。

    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

    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5.4 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显示要求满足GA 767的规定

 

 

 一般要求

6.1.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

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6.1.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査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査记录表》(见表C.1)。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8章要求处理。

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査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巡查内容

6.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

6.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

6.2.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 1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

6.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部分。

6.2.5 消防供水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水供施”部分。

6.2.6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

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

6.2.8 泡沫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

6.2.9 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

6.2.10 防烟、排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烟、排烟系统“部分。

6.2.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部分。

6.2.12 应急广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

6.2.13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

6.2.14 防火分隔设施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

6.2.15 消防电梯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电梯“部分。

6.2.16 细水雾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细水雾灭系统”部分。

6.2.17 干粉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 干粉灭火系统“部分。

6.2.18 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灭火器”部分。

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见表C.1中“其他巡查内容”部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表C.1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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