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报警设备维护与检测
作者:亿杰北京消防工程 添加时间:2020-03-22 10:45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所有部分)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513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12955 防火门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561 消火栓箱
GB 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 16669-201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70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 19572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2010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7898.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 27898.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 27898.3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A 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137 消防梯
GA 499.1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准入检查 market admittance inspection
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所进行的检查。
3.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field inspection of product quality
针对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现场采用相应检查方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
基本规定
4.1 检查类别
4.1.1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两类。
4.1.2 当市场准入检查不合格时,可不继续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而进行判定。
4.2 检查条件
4.2.1 检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现场检测器具,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
4.2.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经校准和(或)检定合格。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参见附录A。
4.2.3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检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意外损坏或误动作造成伤害。
4.3 样品抽取
4.3.1 被检查样品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经被检查方确认。
4.3.2 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品种、基数合理确定,一般为 1~3 件,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
4.3.3 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备用样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4.3.4 对第6章未包含的消防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按规定经被检查方、产品生产者确认。
4.4 检查记录
4.4.1 检查时,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项目应逐项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可靠。
4.4.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方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4.5 检查判定
4.5.1 检查判定结论应按照第7章规定的判定规则给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未发现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
4.5.2 现场检查所依据的标准修订发布并实施的,对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消防产品,第6章规定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项目应按新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判定。
产品检验情况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经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检验情况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见表2。
火灾报警设备
6.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6.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
表3
表3
6.2.1.2 检查方法
6.2.1.2.1 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
表4
表4
6.2.2.2 检查方法
6.2.2.2.1 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3 检测器具
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
注:GB 4716-2005规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典型应用温度分为A1、A2、B、C、D、E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并主要根据对升温速率响应性能不同分为S型和R型。应根据探测器的类别及S型或R型的特点施加满足其动作条件的温度。在检测前,应充分了解探测器的类别和类型,特别是对典型应用温度较高的C、D、E和G类探测器和具有差温特性的S型探测器。
6.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6.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
表5
表5
6.2.3.2 检查方法
6.2.3.2.1 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焰高度 4 cm 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6.2.3.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3.3 检测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6.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
表6
表6
6.2.4.2 检查方法
6.2.4.2.1 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4.3 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
表7
表7
6.2.5.2 检查方法
6.2.5.2.1 确认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烟气,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2.2 操作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自检机构,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2.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
表8
表8
6.2.6.2 检查方法
6.2.6.2.1 确认探测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6.2.2 确认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6.2.3 操作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手动自检机构,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面板的指示灯、显示器状态。
6.2.6.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6.2.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6.2.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9。
表9
表9
6.2.7.2 检查方法
6.2.7.2.1 确认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减光值为0.4 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小于0.5dB,结束试验。
6.2.7.2.2 将减光值为10.0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大于10.0dB。
6.2.7.3 检测器具
滤光片:减光值分别为0.4dB和10.0dB;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8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应根据其复合的火灾探测器种类,分别按照每种探测器对应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不合格情况应保持一致。
6.2.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2.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0。
表10
表10
6.2.9.2 检查方法
6.2.9.2.1 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9.2.2 更换或复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0 可燃气体探测器
6.2.1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1。
表11
表11
6.2.10.2 检查方法
6.2.10.2.1 确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
6.2.10.2.2 确认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向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合适浓度的可燃气体,观察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10.3 检测器具
针对产品不同,配备符合要求浓度的、贮存在便于携带的贮气瓶(或袋)中的试验气体。
注:可燃气体探测器常用试验气体如甲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丙烷的报警浓度上限为50%LEL、氢气的报警浓度上限为1250×10-6(体积分数)。
6.2.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2.1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2。
表12
表12
6.2.11.2 检查方法
6.2.11.2.1 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火灾报警信号状态。
6.2.12 火灾显示盘
6.2.1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3。
表13
表13
6.2.12.2 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显示盘与连接了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信号及部位指示情况。
6.2.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4。
表14
表14
6.2.13.2 检查方法
6.2.13.2.1 确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浓度显示情况。
6.2.13.2.2 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包括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6.2.13.2.3 观察报警信号保持情况,复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4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6.2.1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5。
表15
表15
6.2.14.2 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使其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在其3m水平处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其声压级,在25m处观察其光信号。
6.2.14.3 检测器具
声级计:测量范围为0dB~120dB(A计权);
照度计:测量范围为0lx~500lx。
6.2.15 消防联动控制器
6.2.1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6。
6.2.15.2 检查方法
表16
表16
6.2.15.2.1 确认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或通过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应选择启动后不会造成损失的受控设备进行试验),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15.2.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该设备,观察消防联动控制器状态和负载启动情况。
6.2.16 气体灭火控制器
6.2.1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7。
表17
表17
6.2.16.2 检查方法
6.2.16.2.1 确认气体灭火控制器配接制造商提供的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应选择启动后不会造成损失的受控设备进行试验),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16.2.2 通过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使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观察并记录气体灭火控制器状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负载启动、记录时间情况并检查试样是否能按预置逻辑工作。
6.2.17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6.2.17.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8。
表18
表18
6.2.17.2 检查方法
6.2.17.2.1 确认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与制造商提供的受其控制设备或负载连接,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设定为自动控制方式,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声、光指示情况。
6.2.17.2.2 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设定为手动控制方式,通过手动操作发出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和相应指示灯的点亮情况。
6.2.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6.2.18.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19。
表19
表19
6.2.18.2 检查方法
6.2.18.2.1 接通主电源,确认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断开主电源,观察并记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
6.2.18.2.2 恢复主电源,观察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是否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
6.2.18.3 检测器具
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
6.2.1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2.19.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0。
表20
表20
6.2.19.2 检查方法
6.2.19.2.1 确认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应急广播和选择两个以上广播分区,观察试样进入应急广播状态。检查试样的状态指示、广播分区的显示情况。
6.2.19.2.2 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检查广播情况。
6.2.20 消防电话
6.2.20.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1。
表21
表21
6.2.20.2 检查方法
6.2.20.2.1 将消防电话总机与至少三部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连接,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所连的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一部消防电话分机摘机,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处于通话状态,观察并记录声、光指示情况以及消防电话分机部位显示情况;将消防电话分机挂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显示情况。再将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
6.2.20.2.2 将消防电话总机置于与其中一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状态,操作消防电话总机,呼叫另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该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与两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情况。
6.2.21 传输设备
6.2.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2。
表22
表22
6.2.21.2 检查方法
6.2.21.2.1 确认传输设备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并在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之间建立正常传输连接。
6.2.21.2.2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的火灾报警光信号、信息传输成功指示情况。
6.2.2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2.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3。
表23
表23
6.2.22.2 检查方法
6.2.22.2.1 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2.2.2 使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期间观察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状态。
6.2.23 模块
6.2.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4。
表24
表24
6.2.23.2 检查方法
6.2.23.2.1 将模块与制造商提供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及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3.2.2 对输入、输出模块按制造商的规定输入相应的输入或输出信号,记录时间并观察状态;对中继模块按制造商规定的条件进行工作,检查其性能。
6.2.24 消防电动装置
6.2.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5。
表25
表25
6.2.24.2 检查方法
使消防电动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后,给其施加制造商规定的启动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6.2.25 消火栓按钮
6.2.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6。
表26
表26
6.2.25.2 检查方法
6.2.25.2.1 确认消火栓按钮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消火栓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控制和指示设备的显示状态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回答确认灯状态。
6.2.25.2.2 更换或复位消火栓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控制和指示设备,观察消火栓按钮的确认灯状态。
6.2.26 防火卷帘控制器
6.2.26.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27。
表27
表27
6.2.26.2 检查方法
6.2.26.2.1 确认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或模拟卷门机负载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上升、停止、下降按钮,或输入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动作和指示情况。
6.2.26.2.2 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其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
6.2.26.2.3 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和卷门机的电源,使控制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检查并记录控制速放控制装置动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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