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改造

报审流程——消防设计审核

作者:admin   添加时间:2014-07-20 10:42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报审所递交窗口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详细内容请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一栏); 
(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