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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设施检测及收费标准

作者:北京消防检测   添加时间:2016-07-06 09:28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第十六条(三)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进行北京消防检测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